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解读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020年2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团结带领全省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有力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有利于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改革发展刻不容缓。江苏既要全力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又要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如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决定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的特点,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将个人相关违法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根据决定草案的起草思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结合江苏疫情防控实际,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成果,起草了决定草案。常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座谈会就草案听取了省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和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通过的决定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决定规定,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决定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是明确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从省到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决定还对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职责分别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决定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四是明确细化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决定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内容。要求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决定还明确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
五是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维护正常的生产、教学、工作秩序。同时,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此外,决定还对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供给,受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以及全过程监督等作了规定。
六是规范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决定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七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保障监督。针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决定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从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隐瞒病情,“伤医”“医闹”,哄抬物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决定规定了处置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了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决定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决定还明确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关人员的补助、抚恤、津贴、补贴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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