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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用《办法》为审议意见立规矩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17年9月19日  共浏览108465 次     【字体:  】 

为使人大审议意见真正从“纸上落到地上”,彻底改变审议意见“打白条”、“文来文往”等现象,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监督形式,制定出台《宝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书的实施办法》,为审议意见立规矩,明方向。

《办法》共12条,规定了审议意见提出的原则、主要内容及操作程序,明确了办理审议意见的要求,细化了审议意见办理的监督方式,为审议意见快速、有序、高效办理提供了良好依据和有力保障。

《办法》规定,“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接到《审议意见书》,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照审议意见要求,制定落实清单,条目式明确具体任务、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办结期限。对一些牵涉多领域、多部门、需统筹解决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院长、检察长办公会,就研究处理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办法》规定,在审议意见处理期间,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口负责督办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办理动态,督促“一府两院”及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审议意见。常委会适时组织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视察和跟踪督查;也可以委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办法》还规定,每年初,承办部门要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上年度各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根据需要,常委会可组织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审议意见当年无法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进一步办理计划,经主任会议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审议意见书》以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会报、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体系,对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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